党风廉政

以案警示:没“失礼”却“摊上了事儿”

发布日期:2015-07-27

没“失礼”却“摊上了事儿”
——福建省将乐县城监大队原大队长袁文林违规公款购买土特产被查处


  案情通报
  2014年11月5日,福建省将乐县通报了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下为其中一起:
  2014年1月,将乐县城监大队原大队长袁文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公款购买价值2360元的土特产用于送礼。2014年10月,将乐县纪委给予袁文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违规支出费用。


  事件回顾
  2012年9月,退伍转业十几年的袁文林走上县城监大队大队长岗位。2014年1月的一天,他接到了老战友的电话:“文林兄弟,过几天去看你啊……”听到战友的声音,他激动不已。
  那时,袁文林心里只寻思着,如何好好款待战友。过了2天,袁文林的3个战友从各地赶来看望他,袁文林喜出望外。
  见到战友后免不了叙旧、拉家常,再加上吃吃喝喝,但袁文林觉得这些都难以表达他对战友的情谊。袁文林心想,这是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当上单位的一把手后战友第一次来,怎样也不能让他们空手而归啊,否则就太“失礼”了。
  想到这,袁文林毫不犹豫地拿起电话打给了办公室主任,让他帮忙准备一些土特产,每份几百元。没过多久,办公室主任就给袁文林回话,告知土特产已经备好。
  战友们离开时,袁文林非常热情地拿出土特产送给了他们。
  过了几天,一张金额为2360元的土特产发票送到了县城监大队,办公室主任写上经办人后拿给袁文林签字。
  袁文林怀着侥幸心理在报销单上签上了“同意支付”,并让办公室主任拿到财务部门进行核销。
  殊不知,他的这个行为已经触碰了纪律的红线。


  查处经过
  2014年9月,将乐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时任县城监大队大队长袁文林违规公款购买土特产。随后,县纪委成立了调查组展开了调查。
  调查组兵分两路,一路前往县城监大队查阅账册、约谈有关人员,另一路则到商铺进行走访核实。通过调取账册,调查组工作人员很快发现了那张发票,并从商铺的销售清单上核实到相关消费情况。
  调查组工作人员在查账时,刚好经办此事的办公室主任也在场,为了不打草惊蛇,调查人员并没有在问题发票上作过多停留,而是直接翻了过去。然后调查组工作人员与办公室主任拉起了家常,在不经意间,办公室主任透露出了这张发票的来源就是袁文林用公款购买土特产送给战友的。鉴于不便做笔录,了解到实际情况后,调查组工作人员就离开了县城监大队。
  接下来的工作并没有预期的顺利,调查组工作人员让袁文林写了份关于公款购买土特产的说明。在说明里,他承认公款购买土特产,可用途是与县城监大队工会主席一同探望2013年在工作中受伤的一名县城监大队队员。
  看到说明后,调查组工作人员随即约谈了办公室主任和县城监大队工会主席。令人想不到的是,办公室主任竟然否定了之前与调查组工作人员的说辞,一口咬定公款购买的土特产是用于探望同事的。工会主席也这么说。
  谈话陷入僵局,调查组工作人员立即召开碰头会,改变了调查策略。
  经过一番努力,调查组工作人员了解到,探望受伤同事是2013年的事,并非2014年,办公室主任和工会主席之所以说谎,是因为袁文林的要求。
  当天下午,在县城监大队会议室,调查组工作人员约谈了袁文林:“有群众举报你用公款购买土特产送给战友……”
  “怎么可能,我明明就是与工会主席一起去探望受伤的同事,不信你们可以去找工会主席问问。”袁文林说。
  “真的是这样吗?那好,你再细说一下经过。”
  “快过年了,由于那位同事因为工作受了伤,我和工会主席就决定买点土特产去慰问他……”
  “那他是什么时候受的伤?”
  “2013年。”袁文林脱口而出。
  “你的那位下属是在2013年初受的伤吧?你们为什么第一时间不去慰问,而要隔一年才去?而且以单位的名义慰问怎么买土特产?”
  “这……”一连串的追问让袁文林一时答不上来。
  ……
  随着谈话的深入,袁文林慌了,他知道自己“摊上事儿”了,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我向组织交代,当时公款购买的土特产送给了战友。作为县城监大队大队长,我不该带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经查,2014年1月,袁文林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公款购买价值2360元的土特产用于送礼。2014年10月,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袁文林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还违规支出费用。(刘应辉 林凤都)
案例点评:违规公款消费之风当严刹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狠纠“四风”,成效有目共睹。但违规公款消费问题仍屡禁不止。该案就是其中一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公款消费事前报批审核不严,事后监督缺位,加之少数地方采取隐蔽的方式,不断变换地点、标准、名目等,难以被发现。
  违规公款消费不容忽视,必须瞪大眼睛,加大惩处力度,对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及时通报。一是要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公款消费审批和核销;二是畅通违规公款消费的举报渠道,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使违规公款消费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三是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违纪人员要及时问责、及时曝光,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