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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压低投标价确保中标,款项事后再协商

发布日期:2021-02-25

    某卫生单位对宿舍楼进行改造。之前,该单位希望与曾经合作过的某建筑公司继续合作,于是两家之间达成默契。某建筑公司在投标时,将投标报价压低到成本价以下,确保中标。在合同签订前的询标中,该单位故意对某建筑公司投标文件的一些缺陷不加以明确,留待施工阶段以工程联系单形式进行协商。

 

点评

    本案中,该单位串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