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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西峰区原副区长王忠平终审被判刑13年

发布日期:2012-02-27

  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峰区原副区长王忠平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忠平终审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34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忠平系西峰区原副区长,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提起公诉,后被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环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未认定王忠平采取虚列支出手段侵吞60万元公款的事实,导致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王忠平不服,提出上诉。

  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忠平于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101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