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

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警示案例汇编

发布日期:2017-08-16

(一)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及购买购物卡。

1201512月,教育部通报,北京某大学自2003年起,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过列支会议费、餐费、住宿费等方式,将套取资金(主要为科研经费)支付到某科技酒店,用于有关支出,结余资金形成“小金库”,涉及资金达到280余万元,造成国家和学校资金流失,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校党委常委、委员、副校长职务;给予党委书记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某党内警告处分。

220159月,上海市纪委通报,2011年至2013年,浦东新区某单位以维修工程、会议费、培训费等名义,虚列支出195.74万元,私设“小金库”,并动用119.22万元发放单位奖金、福利及购买消费卡送礼等。浦东新区监察局给予该单位原主任严某行政记过处分。

(二)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少数几个人私分。

3、某医院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利用“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7年至2009年间,郑某利用担任某医院社区医疗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以虚开购药发票从医院套取公款的方式私设小金库。其中在20085月、6月,郑某伙同服务部记账员朱某、服务部精神病科护士长甘某,以每月发电话费名义共2次从小金库中侵吞公款30500元,其中郑某分得12000元,朱某分得9300元,甘某分得9200元。

20094月,郑某利用担任服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朱某、甘某从小金库中支出4500元用于个人驾校报名费,三人各侵吞1500元。

2010715日,朱某利用保管小金库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4756.43元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2010721日、23日,朱某分2次赎回该理财产品,获取收益50.06元。

郑某、朱某、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立小金库并共同侵吞公款35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罪。法院于20156月做如下判决: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扣押的退赃款人民币共计289253.28元,其中35000元发还给医院,剩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虚增会务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用于个人接待费用

420164月,海南省纪委通报,海南省某研究培训院原院长陈某同意设立“小金库”并用于支付个人接待费用、违规发放会议补助问题。20131月至20153月,陈某在担任省某研究培训院院长期间,同意通过虚增会务费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部分“小金库”资金用于办理酒店消费卡,陈某本人在20143月至20159月期间,使用该消费卡支付个人接待费用共计14次。20149月,因该院私设“小金库”问题陈某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但其在受处分期间仍同意继续设立“小金库”并使用上述消费卡支付个人接待费用9次。

(四)截留部门收入设立“小金库”,发放部门职工奖金、福利

5、某高校一直属部门在开展对外收费业务活动中,长期使用自购的收款收据,将部分不需发票的客户支付的服务费截留下来,占为部门所有。此项收入主要用于部门福利发放,分配原则由该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决定。自20009月至20085月,该部门帐外现金累计129.11万元,到纪检部门调查时仅结余7070.84元。该部门负责人从“小金库”取得的现金是一般职工的22.5倍。学校纪委给予该直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扣发部门班子成员一年岗位津贴。

6、某高校一公共服务部门从2001年开始开放计算机机房,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上机,学生每学期有规定的免费上机时数,超过时数需交一定现金,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下半年机房内安装一卡通设备为止。收取的超时上机费本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但该部门两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留部分现金,作为部门内计算机实验室的职工“奖金”,内部予以私分,五年累计金额达50余万元,两位负责人分别从中分得4万元。2011年,两位负责人主动交代了上述问题,提交了书面检查材料,并各自上缴了违规款4万元。学校纪委分别给予二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警告处分。

(五)对下属单位违规设立使用“小金库”行为失察失管

720164月,上海市纪委监察局通报,嘉定区委常委林某对下属单位违规设立使用“小金库”行为失察失管,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上海市纪委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