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

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3-05-16

    根据沪卫监察(2012)29号《关于在本市卫生系统开展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儿科医院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经医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制定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馈赠的礼品、礼券、礼金、购物卡等;
    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性器械、试剂、信息产品、日用品、办公用品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赠送的礼品、礼券、礼金、购物卡等,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等,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等。
    二、凡本院部门或工作人员(包括规范化培养阶段的住院医生、研究生、进修医生等),决不允许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红包”、回扣,一旦发现,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院纪院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患者家属或供应厂商赠送的“红包”、回扣,应当场给予退还,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应于当天报告医院纪委,并按以下流程处理:
    患者家属所送礼金在2个工作日内存入患儿住院账号,发票原件交患儿家长保存,复印件交纪委备案;物品交纪委,进行登记处理;若患儿已出院,所送礼金、物品2个工作日内交纪委登记处理;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供应厂商所赠各种形式回扣2个工作日内交纪委登记处理;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四、凡有举报,必须追查到底,并按照行风建设责任制进行逐级严肃处理。一经查实,作为部门、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一票否决条件;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将按照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务人员受收“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辞退或行政处分等;对于索取“红包”、回扣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党员者,同时按照党纪处理;所在科室按照《儿科医院科室综合目标管理与持续改进责任书》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3月6日